修订《职教法》,推进职教科学发展
时间:2010-09-02 14:08:24
完善有效可靠的职业教育经费保障制度
现行的《职业教育法》对职业教育经费保障制度已经有了基本的规定,但有待进一步具体化,提高可操作性、规范性和约束力。建议从以下几方面修订完善:
一是改进高等职业院校教育经费保障制度,完善生均定额拨款政策。每年分专业大类由省级政府制定并公布本区域内高等职业教育的生均经费最低标准,并加大公共财政对高等职业教育的拨款水平,改变目前存在的高职收费标准普遍高于非高等职业教育的收费政策。
二是完善中等职业学校教育经费保障制度,将职业教育经费列入当地财政预算。执行生均定额拨款机制的参照高等职业院校教育经费保障制度,完善相关制度。执行按编制拨款机制的,由省级政府明确编制核定标准,由举办地政府根据当地人员经费标准拨付教师人员经费,同时每年分专业大类由省级政府制定并公布生均公用经费最低标准,各举办地政府根据学校收费情况核拨经费。应充分考虑职业教育学校教师配备要求、经费成本支出远高于普通学校的特点,分专业按实际需要核定教师编制和生均公用经费。
三是完善企业在职人员职业培训经费保障制度。企业应当按照企业职工工资总额2.5%的比例提取职工培训经费,专款专用于企业一线人员的职业培训。对于自身没有能力开展职工培训,以及未开展高技能人才培训的企业,县级以上政府可以从其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中收取一定的比例,统筹用于本地区的职工教育。
四是规范政府资助的各类职业培训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各级政府及其各部门利用财政性经费,资助失地农民、再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等社会各类人员参加职业培训的,应坚持"体现公平、提高绩效、优胜劣汰"的原则,通过公开竞争的形式选定培训机构,并向所有符合条件的培训对象开放。
完善统分结合的职业教育领导管理体制
在我国,领导管理体制是关系职业教育工作成败的关键。现行的《职业教育法》规定实行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职业教育工作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宏观管理的体制,实践证明这样的体制只能勉强承担职业学校教育体系低水平办学的宏观管理任务,难以承担职业学校教育推进深度校企合作、整个职业培训体系规范有序运转的协调管理任务,以致造成目前职业教育多头管理、政出多门、互不沟通、互不衔接的混乱局面。为此,建议在《职业教育法》修改时明确提出建立新的体制:
国务院成立专门领导协调组织,并建立工作制度,负责职业教育(尤其是职业培训)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宏观管理、监督检查。省、市、县级政府参照成立相应的政府协调组织,负责本区域内的职业教育宏观管理和统筹协调工作。
对中央和地方政府的职能进行合理分工。高等职业学校教育宜由中央级部门及省、市级政府举办和管理为主,同时强化省级政府的统筹管理职能;中等职业学校教育宜由市、县级政府举办和管理为主,同时强化市级政府的统筹管理职能。职业培训工作宜由地方政府为主管理,中央各部门进行本系统自上而下的业务指导。鉴于职业学校教育的举办和日常经费保障责任主要在地方政府,建议中央财政分项目按比例承担必要的经费,目前可全额承担全国职业学校的学生奖助学金以及即将实行的免费农村中等职业教育所需经费。
同时,要强化《职业教育法》的执法工作,明确执行主体和法律责任,完善相关制度,加强职业教育执法检查和督导工作。